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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孫國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並釋明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徐 建 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提出債務人所投資之環視影音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資料,並說明投資之內容。
二、請提出為母親郭馮華欽支出房屋貸款新臺幣15,066元之相關
    繳納證明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及該房屋、土地之登記
    謄本。
三、請釋明扶養費每月14236 元之詳細項目、金額,並附相關單
    據,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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