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代理人
-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並釋明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孫 國 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提出債務人所投資之環視影音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資料,並說明投資之內容。
二、請提出為母親郭馮華欽支出房屋貸款新臺幣15,066元之相關
繳納證明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及該房屋、土地之登記
謄本。
三、請釋明扶養費每月14236 元之詳細項目、金額,並附相關單
據,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