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2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法官 陳威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附表: 一、聲請人經營之市場食品銷售攤販所販售之海產種類、單價、營業地點、原料價格及來源、成本計算方法、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日數等,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二、詳述裕田企業社停止營業之過程?又聲請人收入不穩定,何以勞保投保薪資達新臺幣38,200元? 三、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四、聲請人工作收入不穩定,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 (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