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法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鄭靜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與債權人台新銀行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 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7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據實陳報現所居住之處所?何以陳述現居住於母親家,而聲請狀之「屏東市○○路744 巷58弄12號」之住址與母親之戶籍地址不同?上開住址之房屋產權歸屬何人?又請提出97年3 月退租時之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提出債務人父親洪榮發全戶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8.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9.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10.陳報配偶黎浚銘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黎 浚銘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黎浚銘經營「好多 利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五年內經營小規模營業 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營業稅繳納證明書及各類支出單據),並請加以標示說明。 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加油費用約1,500 元,惟所 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 13.請提出債務人及債務人配偶黎浚銘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4.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 (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 15.說明何以居住母親家而需繳納房貸之原因?並提出該房貸所 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 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 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23,295元;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請提出送達代收人「乙○○」之委任狀,俾依委任狀所載之固定處所而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