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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靜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與債權人台新銀行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
  略明細。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
  、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
  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 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
  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
  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7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據實陳報現所居住之處所?何以陳述現居住於母親家,而聲請
  狀之「屏東市○○路744 巷58弄12號」之住址與母親之戶籍地
  址不同?上開住址之房屋產權歸屬何人?又請提出97年3 月退
  租時之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
  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
  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提出債務人父親洪榮發全戶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8.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
  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
  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9.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
  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10.陳報配偶黎浚銘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黎
   浚銘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黎浚銘經營「好多
   利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五年內經營小規模營業
   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營業稅繳納證明書及各類支出單據)
   ,並請加以標示說明。
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加油費用約1,500 元,惟所
   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
13.請提出債務人及債務人配偶黎浚銘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4.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 (信用報告)
   回覆書(粉紅色)。
15.說明何以居住母親家而需繳納房貸之原因?並提出該房貸所
   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
   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
   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
  款項23,295元;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
  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
  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
  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請提出送達代收人「乙○○」之委任狀,俾依委任狀所載之固
  定處所而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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