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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營泛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嗣因投資大陸失利而開始負債,又因參加互助會被倒會造成負債情況更為嚴重,以致聲請人接連跳票,且名下所有房屋被查封拍賣。為維持家中生活費、子女教育費等,只得以信用卡、現金卡週轉,但在高利率的情況下迅速累積債務,截至民國96年5 月31日止共積欠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2,771,465 元。而聲請人目前從事高雄玉市商場管理員,每月收入25,000元,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固定支出15,000元,只剩約10,000元。另聲請人前曾參與債務協商每月繳納25,188元,曾繳納6期,實無法再負擔債務。聲請人顯已不能清償債務,符合宣告破產之要件,且有宣告破產之必要,爰依破產法第1 條、第57條、第5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 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 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參照。從而,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所列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及相關說明,於此情狀,聲請宣告破產已無實益,自應適用同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至民國96年5 月間止,分別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債務金額,合計2,771,465 元等情,除為其所自陳外,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所述之負債情事,應屬真實。惟聲請人聲請破產所陳報之資產僅有殘值約1 萬元之機車1 輛,雖其主張每月有固定工作收入約25,000元云云,然並未提出相關在職或收入證明,尚難遽認此部分之主張可採。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查明,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且其於95年一整年間並無固定工作收入,只有泛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990元其他所得,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可按。而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第2項定有明文。則聲請人所稱每月25,000元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已所剩無幾,更何況,破產程序中,尚需支付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報酬。是本院調查結果,依聲請人目前之財產狀況,其財產並不足清償可能發生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則其財產自屬無從構成破產財團,當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顯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債權人清冊
┌──┬────┬────┬─────┬───┐
│編號│債權人  │債權性質│金額(新臺│備註  │
│    │        │        │幣:元)  │      │
├──┼────┼────┼─────┼───┤
│1   │中華商業│現金卡  │140,000   │      │
│    │銀行    ├────┼─────┤      │
│    │        │信用卡  │255,674   │      │
├──┼────┼────┼─────┼───┤
│2   │中國信託│現金卡  │52,000    │      │
│    │商業銀行├────┼─────┤      │
│    │        │信用卡  │346,571   │      │
│    │        ├────┼─────┤      │
│    │        │中期放款│329,000   │      │
├──┼────┼────┼─────┼───┤
│3   │大眾商業│現金卡  │76,000    │      │
│    │銀行    ├────┼─────┤      │
│    │        │信用卡  │57,033    │      │
├──┼────┼────┼─────┼───┤
│4   │臺北富邦│信用卡  │68,620    │      │
│    │商業銀行│        │          │      │
├──┼────┼────┼─────┼───┤
│5   │國泰世華│信用卡  │113,064   │      │
│    │商業銀行├────┼─────┤      │
│    │        │長期放款│140,000   │      │
│    │        ├────┼─────┤      │
│    │        │中期放款│196,000   │      │
├──┼────┼────┼─────┼───┤
│6   │聯邦商業│信用卡  │30,490    │      │
│    │銀行    │        │          │      │
├──┼────┼────┼─────┼───┤
│7   │遠東國際│信用卡  │54,244    │      │
│    │商業銀行│        │          │      │
├──┼────┼────┼─────┼───┤
│8   │復華商業│信用卡  │236,048   │      │
│    │銀行    │        │          │      │
├──┼────┼────┼─────┼───┤
│9   │萬泰商業│信用卡  │109,572   │      │
│    │銀行    ├────┼─────┤      │
│    │        │長期放款│88,000    │      │
├──┼────┼────┼─────┼───┤
│10  │永豐信用│信用卡  │36,723    │      │
│    │卡公司  │        │          │      │
├──┼────┼────┼─────┼───┤
│11  │友邦國際│信用卡  │59,126    │      │
│    │信用卡公│        │          │      │
│    │司      │        │          │      │
├──┼────┼────┼─────┼───┤
│12  │安泰商業│中期放款│383,000   │      │
│    │銀行    │        │          │      │
├──┴────┴────┼─────┼───┤
│   合    計      │2,771,4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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