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寬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榮 代 理 人 柯淵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依本裁定要求之內容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新財產狀況說明書,內容必須包括: (一)所有財產(積極財產)之明細(包括名稱、種類、數量、價額、價額之證明、有無擔保、有無設定負擔等情形)與所在地,及其他有關事項。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積極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於財產狀況說明書,以證明具有破產之原因。 (二)所負債務(消極財產)之明細(包括名稱、性質、數額、期限等情形)與履行地,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四)於國內外各金融機構開戶情形,及各該金融機構信用貸款額度及餘額。 (五)全部財產帳簿之目錄表。 (六)有無受強制執行中,並說明其情形。 二、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負責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