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7號
- 聲請人
- 即
- 債務人
- 寬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家榮
- 代理人
- 柯淵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依本裁定要求之內容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新財產狀況說明書,內容必須包括:
(一)所有財產(積極財產)之明細(包括名稱、種類、數量、價額、價額之證明、有無擔保、有無設定負擔等情形)與所在地,及其他有關事項。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積極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於財產狀況說明書,以證明具有破產之原因。
(二)所負債務(消極財產)之明細(包括名稱、性質、數額、期限等情形)與履行地,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四)於國內外各金融機構開戶情形,及各該金融機構信用貸款額度及餘額。
(五)全部財產帳簿之目錄表。
(六)有無受強制執行中,並說明其情形。
二、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負責人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