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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7號

聲請人
債務人
寬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榮
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依本裁定要求之內容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新財產狀況說明書,內容必須包括:

(一)所有財產(積極財產)之明細(包括名稱、種類、數量、價額、價額之證明、有無擔保、有無設定負擔等情形)與所在地,及其他有關事項。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積極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於財產狀況說明書,以證明具有破產之原因。

(二)所負債務(消極財產)之明細(包括名稱、性質、數額、期限等情形)與履行地,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四)於國內外各金融機構開戶情形,及各該金融機構信用貸款額度及餘額。

(五)全部財產帳簿之目錄表。

(六)有無受強制執行中,並說明其情形。

二、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負責人戶籍謄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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