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寬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柯淵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依破產法第1 條規定,即得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係指債務人之財產狀態,對於一般金錢債務長久不能支付之意(司法院民事廳81年2 月27日廳民一字第02696 號研究意見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本為化學製品製造業,詎近年來,因逢臺灣社會經濟不景氣之影響,以致聲請人資金周轉困難,無法如期繳交清償銀行與民間貸款及利息與往來廠商貨款,總計債務人迄今共負債約新臺幣(下同)24,103,755元,而債務人現有之總資產現值約為5,515,482 元,顯見債務已超過總資產甚多,債務人顯已不能清償債務,且債務人現金已無營業收入。為求保護債務人及債務人雙方利益考量,爰依破產法相關之規定,爰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依法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云云。 三、惟查:經本院命聲請人提出最近3 年財務報表等資料,依其資產負債表所示,其於民國95年12月31日之資產總額為 15,228,066元、負債總額為9,812,147 元,於96年12月31日之資產總額為13,202,864元、負債總額為7,995,749 元,於97年12月31日之資產總額為12,675,562元、負債總額為 7,530,833 元(見本院卷三第8 ~10頁),可見聲請人最近3 年資產遠大於負債,尤其本件於97年10月16日即繫屬本院,聲請人於聲請宣告破產後所製作之資產負債表,竟仍資產大於負債,是其所稱債務已超過總資產甚多云云,自難採憑,堪認聲請人應非不能清償債務,核欠首開破產原因,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