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4號
- 聲請人
- 頂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8 月10日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300,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98,38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 (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