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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188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188號

聲明人
甲○○○

      丁○○

      乙○○

            弄16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翁吉松、外祖母何柯添妹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祖父母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外祖父何及第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家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18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