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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被告
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5樓
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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