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純青律師
- 被告
- 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5樓
- 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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