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乙○○ 號5樓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被 告 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