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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告
品淵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泓斌即人愛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4,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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