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9號
- 原告
- 品淵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泓斌即人愛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4,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