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號
- 原告
- 燕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