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號
- 原告
- 致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金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另其關於排除侵害之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5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