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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號

原告
致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金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另其關於排除侵害之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5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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