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張以岳
- 原告陳明建即建和興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3號原 告 陳明建即建和興工程行 陳石定即建嘉企業社 王麗美即展成建材商行 陳明發即上發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大營造有限公司、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3,0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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