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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張以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告
陳明建即建和興工程行

        陳石定即建嘉企業社

        王麗美即展成建材商行

        陳明發即上發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大營造有限公司、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3,0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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