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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張以岳

  • 原告
    陳明建即建和興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3號原   告 陳明建即建和興工程行 陳石定即建嘉企業社 王麗美即展成建材商行 陳明發即上發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大營造有限公司、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3,0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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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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