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3號
- 原告
- 陳明建即建和興工程行
陳石定即建嘉企業社
王麗美即展成建材商行
陳明發即上發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大營造有限公司、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3,0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