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台象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5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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