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0號原 告 新陽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2,0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2,97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1,000 元,尚應補繳11,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