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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0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告
新陽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2,0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2,97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1,000 元,尚應補繳11,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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