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0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2號
- 原告
- 百分百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