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1號
- 原告
- 太平洋國際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海天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黃陳瓊珠即花月生活館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330,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