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3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陳美芳、蔡宗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5,140 元,應繳裁判費60,5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9,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