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2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告
茗水路一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淼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230 元,應繳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6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