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1號
- 原告
- 茗水路一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淼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230 元,應繳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6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