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62號
- 原告
- 金晶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金隆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東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金晶矽砂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1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原告金隆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1,5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