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2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維津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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