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福慧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通運動廣場社、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