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吳思怡
- 當事人海拓國際水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海拓國際水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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