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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告
品淵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黃泓斌即人愛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規定情事,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從事醫療業務,其檢驗科及放射科各類業務,諸如放射X 光、軟片、顯影藥水、專門人員聘雇用、檢驗耗才維修保養、檢驗業推動等其他各類相關業務,由原告承攬管理,原告每月請領健保給付及所收現金,於扣除人事費用之結算金額向被告請款。詎料檢驗科96年11月份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233,445 元、12月份結算金額346,181元、放射科結算金額14,596元,合計594,222 元,被告未依約給付,原告迭經催討未果,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為抗辯。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承攬合約書、96年12月及11月檢驗科切帳請款表、96年12月民眾醫院合血明細、96年12月及11月洗腎檢驗明細、仁愛醫院健康檢查記錄表、針扎檢驗總表96年12月份、96年12月份及11月份檢驗、放射、放腫薪資總表、應付憑單、仁愛醫院96年12月影印機使用張數登記表、調撥單、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單、借戶放款明細分類備查紀錄、屏安96年11月份檢驗明細表、新進人員體檢總表、感控檢驗總表、96年12月放射科切帳起款表等件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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