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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鉅禾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捌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規定情事,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鉅禾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1月5日邀同被告乙○○、被告丙○○○及被告甲○○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11 月5日起至99年11月5 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一年之利息按原告定期儲蓄機動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0.625 計算之,自第二年起,原告定期儲蓄機動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1.125 計算,並隨利率調整而調整,若未按期繳納本息,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如未依約清償,則喪失期限利益。㈡被告鉅禾營造有限公司於96年11月5 日邀同被告乙○○、被告丙○○○及被告甲○○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11月5 日起至103 年11月5 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一年之利息按原告定期儲蓄機動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0.195 計算之,自第二年起,原告定期儲蓄機動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0.515 計算,並隨利率調整而調整,若未按期繳納本息,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如未依約清償,則喪失期限利益。㈢詎料被告於97年2 月5 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迭經催討未果,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為抗辯。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金額(新臺幣)│利息計算(民國)          │違約金計算(民國)│
├───┼───────┼─────────────┼─────────┤
│1     │3,681,405元   │自97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7年3 月5 日起,│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計算│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之利息。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
│      │              │                          │10 ,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百│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2     │8,708,343元   │自97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7年3 月5 日起,│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3計算│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之利息。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
│      │              │                          │10 ,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百│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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