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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請人
曄鑫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7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29 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新臺幣) │││├──┼──────┼──────┼──────┼───────┼─────┼──┤│001 │翔鈺機電有限│臺灣中小企業│97年3月7日 │8,400元 │0000000 │ ││ │公司 黃逢慶│銀行潮州分行│ │ │ │ │├──┼──────┼──────┼──────┼───────┼─────┼──┤│002 │吳國精 │華南商業銀行│97年3月10日 │18,000元 │0000000 │ ││ │ │潮州分行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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