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丹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竹田國民中學│華南商業銀行│97年2月5日 │2,300元 │0000000 │ │ │ │ │竹田分行 │ │ │ │ │ ├──┼──────┼──────┼──────┼───────┼─────┼──┤ │002 │楊善文 │臺灣銀行潮州│97年2月5日 │16,8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3 │光駿工程有限│土地銀行潮榮│97年2月5日 │42,000元 │122043 │ │ │ │公司 │分行 │ │ │ │ │ ├──┼──────┼──────┼──────┼───────┼─────┼──┤ │004 │王柏雄 │土地銀行潮榮│97年2月20日 │11,500元 │106714 │ │ │ │ │分行 │ │ │ │ │ ├──┼──────┼──────┼──────┼───────┼─────┼──┤ │005 │謝珍珠 │臺灣中小企業│97年2月20日 │56,000元 │0000000 │ │ │ │ │銀行東港分行│ │ │ │ │ ├──┼──────┼──────┼──────┼───────┼─────┼──┤ │006 │宏祥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97年2月20日 │25,000元 │0000000 │ │ │ │ │銀行東港分行│ │ │ │ │ ├──┼──────┼──────┼──────┼───────┼─────┼──┤ │007 │陳月娥 │臺灣中小企業│97年2月20日 │57,280元 │0000000 │ │ │ │ │銀行東港分行│ │ │ │ │ ├──┼──────┼──────┼──────┼───────┼─────┼──┤ │008 │王登賢 │臺灣中小企業│97年2月20日 │59,000元 │0000000 │ │ │ │ │銀行東港分行│ │ │ │ │ ├──┼──────┼──────┼──────┼───────┼─────┼──┤ │009 │林喜郎 │土地銀行枋寮│97年2月20日 │41,7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10 │謝煥啟 │彰化商業銀行│97年2月20日 │12,920元 │0000000 │ │ │ │ │潮州分行 │ │ │ │ │ ├──┼──────┼──────┼──────┼───────┼─────┼──┤ │011 │王連福 │屏東縣九如鄉│97年2月20日 │100,000元 │106257 │ │ │ │ │農會 │ │ │ │ │ ├──┼──────┼──────┼──────┼───────┼─────┼──┤ │012 │潘林貴珠 │彰化商業銀行│97年2月20日 │38,830元 │0000000 │ │ │ │ │林邊分行 │ │ │ │ │ ├──┼──────┼──────┼──────┼───────┼─────┼──┤ │013 │邱照基 │第一商業銀行│97年2月20日 │33,600元 │0000000 │ │ │ │ │萬巒分行 │ │ │ │ │ ├──┼──────┼──────┼──────┼───────┼─────┼──┤ │014 │潘乾進 │臺灣銀行新園│97年2月20日 │25,9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15 │懿隆木業有限│合作金庫銀行│97年2月20日 │330,770元 │0000000 │ │ │ │公司 │東港分行 │ │ │ │ │ ├──┼──────┼──────┼──────┼───────┼─────┼──┤ │016 │益驊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97年2月20日 │157,500元 │0000000 │ │ │ │ │東港分行 │ │ │ │ │ ├──┼──────┼──────┼──────┼───────┼─────┼──┤ │017 │王德陽 │屏東縣里港鄉│97年2月20日 │114,000元 │0000000 │ │ │ │ │農會 │ │ │ │ │ ├──┼──────┼──────┼──────┼───────┼─────┼──┤ │018 │吳文興 │屏東縣崁頂鄉│97年2月20日 │404,167元 │0000000 │ │ │ │ │農會 │ │ │ │ │ ├──┼──────┼──────┼──────┼───────┼─────┼──┤ │019 │歐建成 │第一商業銀行│97年2月20日 │25,600元 │0000000 │ │ │ │ │潮州分行 │ │ │ │ │ ├──┼──────┼──────┼──────┼───────┼─────┼──┤ │020 │潘曄 │屏東縣琉球漁│97年2月20日 │23,700元 │0000000 │ │ │ │ │會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