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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張以岳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聯廣發加油站有限公司法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0號聲 請 人 聯廣發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吳素惠 │台灣中小企業│96年6月30日 │58,970元 │AU0000000 │ │ │ │ │銀行屏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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