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震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震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6年度催字第10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魏慧夷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 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震億營造工程│土地銀行潮州│96年5月5日 │13,200元 │BKB0000000│ │ │ │有限公司 鄭│分行 │ │ │ │ │ │ │宗岳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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