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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震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震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6年度催字第10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魏慧夷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 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震億營造工程│土地銀行潮州│96年5月5日 │13,200元 │BKB0000000│ │ │ │有限公司 鄭│分行 │ │ │ │ │ │ │宗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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