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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愛車一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催字第214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6年10月20日中國時報第G1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0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新臺幣) │││├──┼──────┼──────┼──────┼───────┼─────┼──┤│001 │愛車一生企業│合作金庫商業│96年9月30日 │18,490元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屏東分行│ │ │ │ ││ │乙○○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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