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5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574號
- 聲請人
- 洋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家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係家田企業有限公司或大田海洋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卷附資料所示大田海洋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設立於高雄縣,非屬本院管轄)。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