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林財源即逸達工程行
- 5號3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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