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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聲請人
美的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美的貿易有限公司因不慎被竊支票票號:0000000起至0000000共22紙。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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