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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8號

聲請人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北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丙○○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丙○○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故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對於本票發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對於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則不在本條之適用範圍。本件經查,如主文第1 項所示範圍內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相對人北王國際有限公司係背書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對之聲請本票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58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 起算日 │票據號碼│備 考││ │ │(新臺幣)│   │ │  │  │├──┼──────┼─────┼──────┼──────┼────┼─────┤│001 │96年1月25日 │408,060元 │96年2月28日 │96年2月28日 │CH632101│ │├──┼──────┼─────┼──────┼──────┼────┼─────┤│002 │96年1月25日 │300,000元 │96年3月30日 │96年3月30日 │CH632102│ │├──┼──────┼─────┼──────┼──────┼────┼─────┤│003 │96年1月25日 │300,000元 │96年4月30日 │96年4月30日 │CH632103│已清償其中││ │ │ │ │ │ │253,800元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 (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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