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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44號

聲請人
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乙紙(票號158988)。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書 記 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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