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柯景森、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鄧文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號上 訴 人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被 上 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40,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5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