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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鍾賴菊鴻
上訴人
鍾喜郎
上訴人
鍾毓文
上訴人
鍾毓興
上訴人
鍾毓明
上訴人
鍾毓田
上訴人
鍾玉女
上訴人
鍾毓英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姮君
被上訴人
李連生
被上訴人
王敏讚
被上訴人
同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陸婉如
被上訴人
康永田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
號5樓
2 樓
人           2 樓

兼法定代理 林民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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