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特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備考││ ││││ (新臺幣) │││├──┼──────┼──────┼──────┼───────┼─────┼──┤│001 │大鴻企業社 │土地銀行高樹│98年4月30日 │14,820元 │EU0000000 │ ││ │李春秀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