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用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丁○○ 被 上訴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被 上訴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6 號確認僱用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78,7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