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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用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胡晏彰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乙○○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6 號確認僱用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64,5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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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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