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94號債 權 人 利昇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