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
- 債權人
- PS Manufacturing Pte. Ltd.
- 債權人
- Sin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 法定代理人
- Sin
- 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鼎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