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PS Manufacturing Pte. Ltd.、Sin、丙○○、鼎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債 權 人 PS Manufacturing Pte. Ltd. Sin 法定代理人 甲○○ ○○○ ○ Sin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鼎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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