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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秉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秉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秉鋒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新竹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書 記 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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