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債 權 人 甲○○ 5號3 債 務 人 林財源即逸達工程行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