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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林財源即逸達工程行
5號3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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