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美的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美的貿易有限公司因不慎被竊支票票號:0000000起至0000000共22紙。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