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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4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42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9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2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5年9 月18日至民國135 年9 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3 月1 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41,550,000元,其金額及借款期限如附表二所示,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8年8 月4 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34,623,436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九件及交易明細表六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書 記 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442 號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內埔    │新豐│    │39-28 │建│0   │36  │0       │全部  │          │
└──┴───┴────┴──┴──┴───┴─┴──┴──┴────┴───┴─────┘
┌──────────────────────────────────────────────────────────┐
│建物 ︰                                                                                        98年度司拍字第442 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25   │內埔鄉○○村○○○○段39-28地 │鋼鐵造(有│1樓2,348.64合計2,348.6│          │全部│                │
│    │      │富路1號       │號            │牆)鋼骨造│4                     │          │    │                │
│    │      │              │              │、一層樓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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