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7、2、丙○○
- 被告寶建全家藥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寶建全家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盈蓉於民國95年9 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6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5年9 月27日至民國145 年9 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李盈蓉於民國95年9 月27日邀同第三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5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5年9 月29日起至民國115 年9 月29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債務人李盈蓉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5,083,025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債務人李盈蓉於民國97年8 月4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人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53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屏東 │勝興│ │998 │建│0 │76 │15 │萬分之│ │ │ │ │ │ │ │ │ │ │ │ │54 │ │ ├──┼───┼────┼──┼──┼───┼─┼──┼──┼────┼───┼─────┤ │002 │屏東 │屏東 │洛陽│ │1227 │建│0 │6 │0 │6萬分 │ │ │ │ │ │ │ │ │ │ │ │ │之3108│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53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530 │屏東市○○○路│勝興段998地號 │鋼筋混凝土│1樓46.37、2樓22.76、3 │陽台面積3.│全部│共用部分勝興段38│ │ │ │229號 │ │造、九層樓│樓46.70合計115.83 │68、平台面│ │09建號應有部分萬│ │ │ │ │ │房 │ │積3.68 │ │分之62 │ ├──┼───┼───────┼───────┼─────┼───────────┼─────┼──┼────────┤ │002 │1411 │屏東市○○路35│洛陽段1227地號│鋼筋混凝土│5樓108.92合計108.92 │陽台面積4.│全部│共用部分洛陽段14│ │ │ │1號五樓之二 │ │造、七層樓│ │32 │ │18建號應有部分萬│ │ │ │ │ │房 │ │ │ │分之7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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