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33號聲 請 人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98年度司票字第533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7年1月8日 │37,067元 │97年4月20日 │97年4月20日 │CH596087 │ │ ├──┼──────┼───────┼──────┼──────┼─────┼──┤ │002 │97年1月8日 │37,067元 │97年3月20日 │97年3月20日 │CH596082 │ │ ├──┼──────┼───────┼──────┼──────┼─────┼──┤ │003 │97年1月8日 │37,067元 │97年5月20日 │97年5月20日 │CH596083 │ │ ├──┼──────┼───────┼──────┼──────┼─────┼──┤ │004 │97年1月8日 │37,067元 │97年6月20日 │97年6月20日 │CH596084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