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44號
- 聲請人
- 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乙紙(票號1589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4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乙紙(票號158988)。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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