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6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黃見志律師(法律扶助)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土金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依每期清償額按期於每月15日前,分別向各債權人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消費活動僅限於維持生活所必須,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除工作或緊急必要,不得搭乘高鐵、航空機或計程車。(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出國旅遊、遊學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等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合併基準日為98年5 月31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由存續公司續行,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9 號裁定98年4 月30日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95年8 月起任職於成運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迄今,近三年薪資平均每月約30,636元,有固定薪資收入,惟無其他財產。次查其配偶林○嫻並無財產,且因子女年幼尚須全天照護,故亦無工作收入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查及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年、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全戶戶籍謄本、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職暨薪資證明、97年1 月至98年11月薪資明細單各乙份在卷可稽。 四、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每月為1 期,每期清償6,500 元,並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翌日起分8 年共96期清償,清償總額計624,000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55.75%(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本院參酌債務人與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分別為95年、96年、98年出生),其配偶為家庭主婦並無工作,倘其配偶另尋工作,因該子女年幼尚須委由他人照顧而另需支出看顧費用之情形下,債務人及其配偶總收支實與現狀相去無幾,衡酌債務人及其配偶全戶工作收入狀況,債務人仍須負擔三名子女之扶養費用。另債務人一家五人共居於債務人父親李○得房屋,因其父親已無工作收入,故債務人每月另補貼父親部分扶養費用3,000 元為家用,如由債務人另租屋或貸款購屋而居,租金或房屋貸款勢必高於家用之分攤,故債務人該項費用支出3,000 元,尚屬合理。則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30,636元,扣除每月還款金額6,500 元及家用3,000 元後,每月剩餘約21,136元供作五人每月生活費用,遠低於內政部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 條規定於98年2 月16日以台內社字第0980031312號公告之98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829 元之基準(五人共:9,829 ×5 =49,145;縱扣除配偶之扶養 費用,剩餘四人亦需:9,829 ×4 =39,316),僅能勉強維 持其基本生活之需求。 五、末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賦予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其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生存權,並促其盡最大能大履行義務後,永續地回覆信用。是更生方案是否公平妥適,非以清償總額與債權總額比例之高低為準繩,而以債務人未來是否撙節為度,緊縮必要費用之支出後,將剩餘收入全數用以償還債務、盡力清償為斷,倘以過高清償成數為據,致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寅吃卯糧,債務人終將無力負荷,喪失其還債意願,則債權人可得受償金額必定大幅降低,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且悖離本條例之立法宗旨。又本條例並未因債務人之年齡、未來勞動能力年限之長短而剝奪其參與債務清理程序之機會,反因日久天長,更有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必要,並有及早教育其合理消費習慣之迫切需求,使其未來之生活,因穩定清償期限屆至,回復正常經濟秩序計日可待,俾能積極投入工作,莫因債權人密集索償等龐大債務壓力下,蹶而不振,不僅債權人債權終無滿足之日,更有害社會全體經濟之發展。要之,債權人以債務人勞動能力年限尚久為由,不同意更生方案,實弊過於利,容有誤認本條例之目的,不足為採。 六、綜上說明,本件債務人每月之收入扣除必要費用,於給付各債權人後所預留之生活必要費用,僅足以維持其一家基本生活之需求等情已如前述,而其所提之更生方案,並已將最終清償期延長為條例所規定之最長年限共8 年,衡諸其清償能力與所提更生方案,尚屬允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殷鑑不遠,應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及習慣,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七、另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未載給付每月清償期日,為杜爭議,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期日分別給付各債權人。又該更生方案債權比例未依債權表記載,致每期清償額、8 年清償總額有誤,爰於合理誤差範圍內職權修正如附件,併此敘明。八、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 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 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6,500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624,000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55.75%(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三)給付方式: 由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翌日起,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新台幣/ 元):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萬泰商業銀行 │ 124,291 │ 11.1 % │ 722 │ 69,312 │ ├────────┼─────┼─────┼─────┼─────┤ │荷商荷蘭商業銀行│ 20,478 │ 1.83% │ 119 │ 11,424 │ ├────────┼─────┼─────┼─────┼─────┤ │聯邦商業銀行 │ 8,593 │ 0.77% │ 50 │ 4,800 │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 41,012 │ 3.66% │ 238 │ 22,848 │ ├────────┼─────┼─────┼─────┼─────┤ │遠東商業銀行 │ 78,196 │ 6.99% │ 454 │ 43,584 │ ├────────┼─────┼─────┼─────┼─────┤ │永豐商業銀行 │ 148,701 │ 13.29% │ 864 │ 82,944 │ ├────────┼─────┼─────┼─────┼─────┤ │台新商業銀行 │ 193,702 │ 17.31% │ 1,125 │ 108,000 │ ├────────┼─────┼─────┼─────┼─────┤ │大眾商業銀行 │ 43,272 │ 3.87% │ 252 │ 24,192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3,641 │ 3.9 % │ 253 │ 24,288 │ ├────────┼─────┼─────┼─────┼─────┤ │慶豐商業銀行 │ 417,374 │ 37.29% │ 2,423 │ 232,608 │ ├────────┼─────┼─────┼─────┼─────┤ │加 總 │1,119,260 │100.00% │ 6,500 │ 624,000 │ ├────────┼─────┴─────┴─────┴─────┤ │ 清 償 成 數 │ 55.75%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